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80号
被告人李勇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缙云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15年8月25日被缙云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2006年9月26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07年12月11日以故意伤害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实行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12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勇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勇辉趁帮被害人兰某某开车之际,将兰某某放在车上的光大银行信用卡盗走,后其又趁使用兰某某手机之际,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将兰某某的云闪付账户登陆在自己的手机上,并将光大银行信用卡绑定在云闪付账户上激活使用。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期间,李勇辉多次以线上支付、刷卡取现等方式盗刷兰某某信用卡,金额达7.8万余元。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李勇辉经传唤到案。现李勇辉已退还被害人兰某某6万余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
2. 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李勇辉的供述与辩解;
4. 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勇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辉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勇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院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勇辉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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