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58号
被告人李华军,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组。2001年8月9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三千元;2013年1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14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贰仟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七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千元。于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俊超,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09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2010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与前罪所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19年7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由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军、叶俊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李华军、叶俊超在本区洛带镇府兴街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元,所得赃款由该二人耗用。
2020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李华军、叶俊超在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镇太平街道,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由该二人耗用。
2020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叶俊超窜在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一段202号门市人行道外,将被害人董某某放置于外套右包内一部银灰色小米手机盗走并销赃,获得赃款200元人民币被其耗用。后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国道街一段296号国贸超市蜂蜜店内,将被害人朱某某放置于黑色背包内的一个红色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100元,所得赃款被其耗用。
2020年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新城路33号一37号国贸超市景观贵都店内,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于外套右包内一部天空之境蓝色华为P30pro手机盗走并销赃,获得赃款300元人民币被其耗用。后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被盗窃华为P30pro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新城路33号一37号国贸超市景观贵都店内,将被害人兰某某放置于黑色背包内的一黑色长形钱包盗走,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700元,所得赃款被其耗用。
2020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二段211附20国贸超市汇金店内,将被害人代某某放置于外套左包内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叶俊超因担心苹果手机的追踪功能,其在仁寿县文林镇海峰警亭前将该被盗手机摔烂并丢弃在路边。后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被盗金色iphone 6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市场二楼B区133号摊位处,将被害人黎某某放置于外套右包内一部玫瑰金色iphone 6Splus手机(串号353279079394428)。后该被盗手机在叶俊超驾驶的川Z*****白色猎豹越野车副驾驶工具箱内搜出。后经鉴定:被害人黎某某被盗金色iphone6S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民安路临时市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外套左包内一部蓝色的OPPOA83t手机(串号:869746032554378)盗走。后该被盗手机在叶俊超外套内包搜出。后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被盗蓝色OPPOA83t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2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在仁寿县文林镇民安路“鸿源门窗不锈钢门市”外,将被害人聂某某不放置于外套左包内一部粉红色OPPO牌A5手机(串号:861459041794237)盗走。后该被盗手机在叶俊超外套内包搜出。后经鉴定:被害人聂某某被盗OPPO牌A5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28日早晨,被告人叶俊超、汪某某、查某某三人合伙在眉山市丹棱县齐乐公园内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现金2300元,所得赃款由该三人耗用。
2019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汪某某、查某某三人合伙在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草坝小学附近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甘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元,所得赃款由该三人耗用。
2020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俊超、汪某某、查某某三人合伙在成都市浦江县西来镇镇政府外一果地附近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现金4600元,所得赃款由该三人耗用。
被告人叶俊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叶俊超再次实施八次盗窃犯罪,两次诈骗犯罪。
2020年7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叶俊超、李华军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华军、叶俊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俊超、李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叶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叶俊超、李华军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叶俊超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俊超、李华军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俊超、李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俊超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华军、叶俊超均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6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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