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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华南盗窃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华南,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0********,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号现住嘉鱼县******组**家。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至2月28日,2020年6月18日至7月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5日经嘉鱼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华南在嘉鱼县城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经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6573元,具体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华南路过**镇**村一渔池时,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渔池上的一辆康尔斯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084元。

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李华南在**镇**村**组**路附近一烟道厂内,盗得被害人章某某家铁门一块,经鉴定,被盗铁门价值1782元。

3.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华南在**大道**公司门口,盗得被害人李华南存放在人行道上的钻杆三根,经鉴定,被盗三根钻杆共计价值2295元。

4.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李华南在**村**学校附近**超市门前盗得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蓝色小型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412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铁门、电动车、钻杆等物证照片;2.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章某某、李华南等人的陈述;4.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李华南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华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南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强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华南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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