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华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住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
被告人徐显显,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会。
二名被告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华芳、徐显显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镇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1月1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镇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镇沅县按板镇白沙坡综合查缉点公开查缉。20时10分民警在对驾乘牌号为云******的宝沃越野车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逃)、安某某(在逃)检查时,发现二人有运输毒品的嫌疑,于是民警对该车轨迹进行分析,排查出云******黑色哈佛越野车、云******白色哈佛越野车与该车同行,于是民警对两车进行侦查。2019年9月26日16时,民警在G215线3727KM+300M处岔补麻河的便道,发现被告人李华芳丢弃的云******白色哈佛越野车,民警在该车上后排座及后备箱内共查获六 行李箱的毒品。同日22时50分,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民警在弃车现场外围**饭店内抓获被告人李华芳。同日23时许,民警在和平镇综合查缉点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因其死亡,已终止侦查)、徐显显。民警对从云******白色哈佛车后排座及后备箱查获的六个行李箱的毒品拆封检查,查获用淡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153包,经称量净重86.945千克;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47包,经称量净重26.77千克。经鉴定,153包用淡红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3.4%;47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113.715千克等物证、现场的刑事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华芳、徐显显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意见书等证据;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租车住宿视频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芳、徐显显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携带毒品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华芳、徐显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誉闻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华芳、徐显显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起诉书2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DVD光碟9碟;
3.涉案毒品、物品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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