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30号
被告人李南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街**号**房。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南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南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南科、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上,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购毒人员姚某某用以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民币1200元,随后指派被告人李南科前住广州市黄埔区南岗丹水坑牌坊后的秦朝酒店停车场,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南科在上址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由购毒人员姚某某,并收取现金人民币600元毒资尾款。后购毒人员姚某某驾车离开回到杨箕小区A区A1栋负一层时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经鉴定,该包涉案毒品(净重2.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
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南科外出贩卖毒品过程中,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亨元街38号附近小巷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两小包毒品(经鉴定,一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89克;一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4克)。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南科租住的广州市黄埔区**街**街**号**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共查获五包毒品(其中四包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19.18克;其中一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南科的供述;2.同案人供述;3.证人证言;4.户籍信息、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南科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晟明
检察官助理:罗凯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李南科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散件1份,光盘16张随卷移送)
3《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