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博文、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博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户籍所在地**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于2020年8月5日、10日、12日先后三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铁站、****地铁站、****地铁站等地盗走电动车电瓶共计31块。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625元。

2020年8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博文;同日,被告人邵某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赃物现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的基本信息,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车辆登记信息、发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社会危险性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的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的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艳

检察官助理:陈奕雄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博文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二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