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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博盗窃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337号

被告人李博,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李博2002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30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博2020年3月23日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博窜至张家港市**镇**村**里**组**号北侧第一间出租屋,采用掀纱窗、钻窗入室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钱包内的210元现金人民币,放在衣柜纸袋首饰盒内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窃走。经鉴定,被告人盗窃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为含金量99.9%的足金;一枚金戒指(重4克)价值人民币1612元,一条金项链(重15.04克)价值人民币6061.12元。总计价值人民币7883.12元。

案发后,赃物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李博另外退赔给了被害人人民币2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陈述;

4.被告人李博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检验检测报告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比中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博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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