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538号
被告人李卜来,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14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卜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卜来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滩涂海边、汀田海边等地开设“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被告人李卜来负责打皮,赌场内同时雇佣汤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望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卜来伙同李某乙等人又结伙在瑞安市汀田海边的树林、滩涂、平阳鳌江高速出口的山上等地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李卜来系股东之一,汤某某、肖某某等人负责为赌场望风。被告人李卜来在赌场内负责打皮。上述赌场陆续摆设十几天,共抽取头薪四万余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李卜来伙同李某乙等人在瑞安市汀田后里村办公楼后面厂房四楼、汀田大典下学树林、汀田大典下学亭子、鲍田下野滩涂等地开设“牌九”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李卜来和肖某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望风。赌场开设时间四天左右,每天抽取头薪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卜来于2020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汤某某、肖某某、张某甲、仁某某、曾某某、尤某某、陈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张某乙、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卜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卜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卜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卜来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部分事实的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部分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卜来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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