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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卜鲁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63********,哈尼族,文盲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街乡**村委**组**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红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红河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不知情情况下,以6800元跟李某甲购买了李某乙所有的位于红河县**乡**村委会“迷古都好”(哈尼语地名)的杉木林,以9万元购买李某丙斗家所有的位于红河县**乡**村委会“迷库号台”(哈尼语地名)的杉木林。同年11月份,在没有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某擅自雇请他人,用油锯砍伐上述两片杉木林。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块林地内砍伐林木林地面积达5.13亩,林地蓄积130.59立方米,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红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经济损失达52236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斗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李某楼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毅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2634****。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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