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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占一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李占一,男,196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2041962******** ,高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6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占一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2时33分许,被告人李占一无证驾驶黑S****9号牌的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先锋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先锋街37号麦多滋蛋糕店门前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横过道路的康某某驾驶的无号牌雷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康某某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占一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李占一于2019年2月16日到齐齐哈尔市铁锋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有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李占一驾驶证及行驶至复印件、李占一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杜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 证人温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李占一的供述与辩解; 

4. 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

5.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7. 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喆                           

                                  2019年4月9日

附:1. 被告人李占一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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