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占平,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70********,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晋州市人,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4日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占平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弥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占平受雇帮助他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准备将毒品从南伞运输至云南丽江。2018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占平与易某某(另案处理)包乘牌号为云S*****的白色轿车抵达大理市下关风车广场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李占平从体内分四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共计96颗,经称量净重为550.04克。经鉴定,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黄某某、易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平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高额报酬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占平现押弥渡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光碟一张;
3.涉案扣押物证均存于弥渡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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