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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卫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卫基,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明光市********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卫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卫基伙同唐某甲(另案处理)或者单独在本市委托他人制造燕尾、管子、月牙等组件,并通过多个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获利。

期间,被告人李卫基方通过提供铝制型材和图纸的方式,委托张、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加工燕尾90根;通过提供管子和说明具体要求的方式,委托张某乙(已判决)加工管子32根,委托卢某某(另案处理)加工管子58根;通过提供样品的方式,委托张某乙、郭某某制造堵头、固定环、调节环、小过桥各100件,委托张某甲制造月牙99个,短板件93个,长板件38个(其中4个月牙,53个短板件,3个长板件尚未交付)。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李卫基身上查获燕尾3根,管子1根,月牙组件、小过桥、堵头、大过桥、调节环各3个,铁质板组件4个,固定环6个,其它配件若干;在李卫基的出租房内查获燕尾14根,管子26根,月牙组件58个,小过桥42个,大过桥155个,堵头170个,调节环138个,铁质板组件53个,固定环164个,其它配件若干。2019年10月25日,在张某甲的线切割店内查获月牙组件4个,铁质板组组件56个,其它配件若干。经鉴定,在李卫基处和张某甲处查获的小过桥、调节环、月牙组件板组、铁质板组件、燕尾、管子均为非成套的枪支散件。

期间,被告人李卫基伙同唐某甲或者单独通过多个网络平台销售上述枪支散件及通过网络购买的其他散件。1.销售给杨某甲散件并指导其组装气枪疑似物一把,其他散件若干,被扣押的该气枪疑似物被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187.3j/cm2,另有被扣押的大过桥、恒压阀气瓶、小过桥、调节环、枪身和枪管等散件18件被鉴定为已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成套枪支散件。2.销售给王某甲、韩某甲、张某丙、彭某某、杨某乙、王某乙、陈某甲、黄某某、何某某、谭某某、陈某乙、韩某乙、钟某某、陈某丙、宋某某、唐某乙、刘某甲等人枪支散件若干,其中韩某甲、钟某某因涉枪支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卫基在本市清港镇港北韵达快递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卫基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三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枪支散件,配件;

2.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文书、情况说明、截图、照片、立功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张某丁、张某戊、苏某某、刘某乙、卢某某、杨某甲、王某甲、韩某甲、张某丙、彭某某、杨某乙、王某乙、陈某甲、黄某某、何某某、谭某某、陈某乙、韩某乙、钟某某、陈某丙、宋某某、唐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李卫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张某乙、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基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结伙或者单独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卫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卫基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7册,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韩某甲询问笔录、韩某甲户籍证明各1份。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另随案移送手机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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