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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厚华盗窃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厚华(曾用名李老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界**组**号。2013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8年9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厚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厚华伙同汪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路**号,趁房门未锁之机,进入室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三部手机盗走。

同日凌晨,二被告人窜至金华镇金龙村十组**号,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后,将一部价值人民币1475元的苹果7 Plus手机及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盗走。

2020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加油站旁一出租屋内将李厚华抓获,并将赵某某被盗三部手机追回。

案发后,李厚华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某某退赔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李厚华、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厚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厚华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厚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鉴于其具有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厚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雪峰

检察官助理刘永欢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厚华现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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