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骗取挂靠费,用其持有的伪造的建筑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通过中介机构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位于重庆市市渝中区**大厦**座**),先后挂靠到重庆**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取挂靠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9月,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的建筑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也系假证的情况下,为了帮黄某某骗取挂靠费,又将黄某某介绍给**公司。后黄某某用其持有的伪造的建筑高级工程师资格证,通过**公司挂靠到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骗取挂靠费人民币12000元。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万州区**村**安置点**栋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周家坝车管所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建筑高级工程师资格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万州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办证花名册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二人处罚时均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证据材料三十三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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