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914号
被告人李友志,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街,于2019年8月26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于2019年8月2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友志涉嫌盗窃罪,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2019年12月1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友志系六盘水市钟山区城管局原聘用人员,负责驾驶环卫车进行护栏清洗工作,但环卫车加油时需由综合股人员用钥匙打开油箱,后李友志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油箱钥匙盗走并私自配了一把。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李友志将环卫10091号车辆开至没有监控的地方,用所配钥匙打开油箱对车内的柴油进行盗窃,每次所盗柴油均系其电话或微信通知被告人进行销赃。王某甲明知李友志所卖柴油系盗窃所得以每桶140元左右的价格收购并以170元进行销售。经水城县发改局鉴定,被盗柴油价值66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熊某某、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李友志、王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友志、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友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柴油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李友志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李友志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因王某甲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振东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友志、王某甲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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