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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友清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李友清,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5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友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李友清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昭阳区**道由东向西行驶,21时46分许,当车行驶至**道**路段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后李友清驾车逃逸至昭阳区**路**路段处被查获。交警一大队在处警中发现李友清涉嫌酒后驾车,遂口头传唤李友清至昭通市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友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李友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友清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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