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双,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双驾驶浙B7****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铜山区203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5Km + 500 m处,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李双肇事后驾车逃逸,2019年11月27日8时30分,李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双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其于2020年7月22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双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整体分离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天冉、张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双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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