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双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阮班庭,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7日被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11月17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6年9月15日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被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双勇和被告人阮班庭乘车从仙桃市至荆州市沙市区,后两人乘坐出租车至**小区,两人进入该小区一房间内准备盗窃,但该房间无人居住,两人便在该房间休息一夜。次日,两被告人来到**小区,通过技术性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进入房内,窃得黄金20余克。随后,两被告人来到**室,以同样的方式打开房门,进入房内,在房内发现一灰色的保险柜。为打开保险柜,被告人阮班庭便出去购买切割机。后因该小区停电,两人未能成功切割。随后,两人将保险柜装在一行李箱内离开现场,并乘车返回仙桃。期间,被告人阮班庭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过来接站。被告人许某某便开车将被告人阮班庭、李双勇接回其位于仙桃市**镇**村**组的家中,后阮班庭、李双勇二人在许某某家中用切割机将保险柜切开,里面有大量的黄金、珠宝首饰和名贵手表。后许某某开车将阮班庭、李双勇带至仙桃市一商场,许某某将其中的64余克黄金首饰及12余克铂金首饰卖至一家金银首饰加工店,卖得赃款24000元。2019年11月2日0时许,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在仙桃市**镇**村**组将被告人阮班庭、许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许某某家中搜出大量黄金。同日4时许,公安机关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将被告人李双勇抓获归案,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斜挎包内搜出手表两块、银元20块、玉制品三块、三枚黄色金属制品戒指、两枚银色金属制品戒指、一枚银色制品坠子、一枚黄色金属制品坠子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5797.76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和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书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珠宝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双勇、阮班庭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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