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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双印故意杀人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李双印,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0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城**里**楼**门**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双印在长期照顾其哥李某甲(男,殁年73 岁)过程中,因生活琐事与李某甲发生矛盾,遂起意杀人。2019 年8月11 日13 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路**号院**楼**门**号内,二人因琐事再次发生争执,李双印遂持木板击打李某甲头部,并用双手扼颈、用刀切划李某甲的颈部,后持事先制作的双向插头电线一端多次电击李某甲躯干部及四肢等部位,致李某甲被电击死亡。

被告人李双印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双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等;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19年11月25 日

附:

  1.被告人李双印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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