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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双双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李双双,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6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盗窃,2013年1月25日,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次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20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李双双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店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宝马车上价值10180元的和天下香烟10条、五粮液白酒2瓶后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双双窜至红旗商贸城对面**会所前坪,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奔驰小车上价值7579元的和天下香烟4条、极品中华香烟2条、飞天茅台酒1瓶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李双双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市场前坪,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某香槟色宝马小车上价值13194元的飞天茅台酒6瓶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双双将上述盗窃所得的部分物品予以销、部分丢弃,销赃得款用于其与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日常开支。

综上,被告人李双双共计盗窃作案三次,盗窃金额共30953元。

被告人李双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双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双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双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双双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双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双双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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