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利杰,男性,1967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23030319671020601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下关镇南环社区居民委员会南涧路18号2栋3单元4楼6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姓,1989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32723198911280010,哈尼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家住普洱市墨江县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癸能村民委员会大能科二社25号。
被告人岳东生,男,1982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51092119821102091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家住四川省蓬溪县文井镇杨龙庙村10社22号附1号。
被告人黄向年,男,1959年4月22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5904221417,白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1社51号。
被告人赵子才,男,1985年3月15日生,身份证号532901198503153074,白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挖色镇大成村委会挖色1267号大成村16社。
被告人黄某甲、兵东生、黄向年、赵子才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琴、孙利杰涉嫌组织卖淫罪、岳东生、黄向年、黄某甲、赵子才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以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双琴提供云L1E598号微型车,由被告人孙利杰驾驶微型车,纠集字X蓉、白X花、张X琴、桑X梅、何X丽等多名卖淫人员在微型车上招嫖,每天晚上9时许至凌晨3、4时许在大理市下关镇不定点的流动卖淫。有嫖客来时,由被告人李双琴与嫖客谈嫖资,带嫖客到微型车上选卖淫人员,选中卖淫人员后带离卖淫,由嫖客向被告人李双琴支付嫖资,李双琴将嫖资提成后,将嫖资支付给卖淫的人员。其间,驾驶出租车的被告人黄某甲向李双琴介绍嫖客6次8人,并6次收取李双琴给予的介绍费;驾驶出租车的被告人岳东生、黄向年、赵子才分别向李双琴介绍嫖客2次2人,并分别2次收取李双琴支付的介绍费。
被告人李双琴还在大理市下关镇开发区云鹤路(西窑村)租用204号202房间,作为“炮房”提供给卖淫人员向嫖客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琴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李双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利杰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协助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孙利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岳东生、黄向年、黄某甲、赵子才介绍嫖客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岳东生、黄向年、黄某甲、赵子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双琴、孙利杰、岳东生、黄向年、黄某甲、赵子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双琴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其余5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1张(玉龙听海、骏然酒店的视听盘1张、6名被告人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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