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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双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双美,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双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陆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双美自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賨头以上賨或借款的方式多次向村民许某某、资某某等70余人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708600元,后以高利贷形式借给其妹妹李某某(已判处)使用,款项已无法收回。被告人李双美为了躲避债务,于2015年8月25日凌晨逃离陆良,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铁路公安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情况说明、上賨登记本,借条、欠条、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资某某70余人证言;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李双美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双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双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双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伏权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双美现羁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卷外材料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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