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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孟某某等人盗窃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附**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附**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邵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分别告知了四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牛某某(在逃)互相邀约到鲁甸县**镇**村偷牛,后李某某喊上被告人邵某某为其开车。到达目的地后,邵某某驾驶李某某的牌照为云******的白色解放牌货车等候,李某某与牛某某到罗某甲家里将一头牛偷出装车运到李某某的姐姐李某乙家中喂养。过了几天后,李某某与李某甲将牛运到贵州威宁小海以2万余元的价格卖出,邵某某分得1500元人民币,其余赃款被牛某某与李某某均分。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300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在鲁甸县**镇**村**社**转弯处将一头母牛赶回自己家中,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该母牛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向孟某某购买,买来后李某某又将该母牛转卖给李某乙。经鉴定,被盗的牛价值2000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孟某某、邵某某等人到昭通市昭阳区**镇**公路**公里处将蒋某某家的两匹马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匹马价值14000元人民币。

4.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孟某某、邵某某等人在鲁甸县**镇**村**社将蔡某某家两头母牛盗走,后又在**镇**村冯某某家马圈内将冯某某家一匹板栗色的马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两头牛价值37000元人民币、一匹马价值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耕牛、马匹、卡车等;2.书证: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罗某乙、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甲、陈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勇

检察官助理:铁光佼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鲁甸县看守所,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10份、在逃人员登记表2份、视频光盘1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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