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8〕538号
被告人李号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三台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家勇,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村**组。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经共谋后,由被告人谢家勇提供3台翻牌机和1台6座捕鱼机摆放在被告人李号兵租赁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三段466号5栋附104-105房间内,被告人李号兵负责具体管理,二人约定获利五五分成。至案发,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开设赌场共计获利57460余元。
2018年4月10日2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天缘路三段466号5栋附104-105房间内将被告人李号兵抓获。现场查获3台翻牌机和1台6座捕鱼机。2018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谢家勇接民警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认定,上述涉案的电子游戏设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认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5746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号兵、谢家勇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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