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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现租住武汉市硚口区**社区**号**室,无业。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潜入**栋**单元**室袁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2500余元、黄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2枚、黄金三叶草戒指1枚、纯银手链1条、手镯2个,手表2块、菩提子手链1串、玉石手链1串。在作案过程中,被房主袁某某发现并退还部分赃物(手表2块、菩提子手链1串、玉石手链1串)后趁机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肖某某、丁某某、万某某的证言;5.建设银行司法协查信息详情、丁某某手机的微信信息及帐单详情录等、蔡甸案件侦破过程、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珍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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