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里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向东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1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孙某某缴纳的6000元草原补偿款非法占有用于个人花销。
2.2010年9月26日,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大河镇大柴沟村库某某等8户牧民的名义制作虚假花名表,骗取退牧还草项目补偿款共计54278.3元后非法占有;2012年2月6日,被告人李向东再次以大柴沟村马某某等13户牧民名义制作虚假花名表,骗取退牧还草项目补偿款共计391376元后非法占有。
3.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大河镇马某某等14名公职人员的草场奖补款138950.03元扣发后非法占有。
4.2012年11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冒用杨某名义,以维修草场围栏工程为由,虚列铁丝网、水泥柱开支,从草原生态保护考核奖励资金中骗取19970元用于个人花销。
5.2012年12月、2013年3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虚构清淤渠道工程支出2万元、阿某某等8户村民草场补偿安置费支出4000元,骗取中国石油新疆哈密销售公司占用草场补偿安置费和草场补偿费2.4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6.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模仿大河镇大柴沟村多某某等326户牧民签字,骗领多某某等人2011年至2012年牧草良种补贴65421.6元用于个人花销。
7.2013年10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以大河镇大柴沟村阿某某等7户牧民名义制作虚假花名表,骗取县草原监理所拨付的草原安置补助费30492元用于个人花销。
8.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吕某上交的5万元占用草场补偿费收取后用于个人花销。
9.2014年8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模仿大河镇大柴沟村阿某某等人签字,骗领军转路桥公司巴大线草场补偿款7960元用于个人花销。
10.2014年12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模仿大河镇大柴沟村阿某某等人签字,骗领军转路桥公司220千伏电线杆占地补偿款6000元用于个人花销。
11.2015年9月17日、10月12日,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阿某一等10人名义制作虚假花名表,以支付2015年防火隔离带工资、支付加油款及租车费为由骗取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项目资金3万元用于个人花销。
12.2015年12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虚开购买生活用品、慰问品、租车发票,骗取草原确权工作补助费共计6240元用于个人花销。
13.2019年7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旧户西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芮某、白某某虚开旧户西村垃圾清运费6977.67元发票,并将该发票交由大河镇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至大河镇财政所,后李向东因被留置未能将该款报出。
14.2017年3月,经大河镇领导同意后,被告人李向东向大河镇财政所借用5.3万元用于支付草场补偿款,同年12月,被告人李向东利用其大河镇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的职务便利,将因政策取消扣发的5.3万元补偿款收回后未归还财政所,而是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东利用其担任巴里坤县大河镇草原监理所所长、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干部兼旧户西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3.76656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公款5.3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猛
附:
1.被告人李向东现羁押于巴里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款74.95万元由巴里坤县监察委员会收取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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