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1、被告人李向阳,男性,1974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40414XXXX,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色满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2、被告人李某某,女性,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50715XXXX,中专文化,某公司业务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大众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3、被告人艾某,男性,维吾尔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119720316XXXX,专科文化,喀什市某社区事业编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亚瓦格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4、被告人丁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819900115XXXX,专科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英格堡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5、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119741229001X,专科文化,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塔什库尔干镇塔什库尔干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向阳、李某某、艾某、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喀什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向阳在喀什市克孜都维路鑫琳宾馆五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供他人打麻将“血战”“丁丁”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0000余元。
其中: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其经营管理的鑫琳宾馆五楼作为赌博场地入股,和李向阳合伙开设赌场,分得抽水提成10000余元。
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艾某与李向阳合伙经营赌场,分得抽水提成15000余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赌场帮李向阳抽头,李向阳给其发放工资13000余元。
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帮李向阳抽头二十余日,李向阳给其发放工资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缴非法获利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向阳、李某某、艾某、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阳、李某某、艾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丁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帮助抽头、维持赌场秩序从中获利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向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艾某、丁某某、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向阳开设赌场持续时间长,参赌人员多,非法获利多,属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艾某、丁某某、王某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向阳、李某某、艾某、丁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李向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艾某、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海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27份,光盘1张。
3.随案移交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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