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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君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李君向被害人郝某某谎称其名下有位于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回迁房一套,可以出售给被害人。2017年6月19日,李君在北京市丰台区**层与被害人郝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220万元。经查明,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属于北京**地产有限公司所有。

另外,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君向被害人冯某某隐瞒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已在李君本人协助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形式出售给边某某、且该房屋已被丰台法院依法查封的事实,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冯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20万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君被网逃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安置房认购协议、互换协议、收据、房屋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边某某于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君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成寿寺派出所出具**号楼各单元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分别与被害人郝某某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两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0余万元,后逃匿失联。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劲忠

检察官助理 江  冉

2020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君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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