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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含军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含军,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苍溪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含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李含军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男,本案被害人)的侄儿罗某某调动工作需要“打理关系”“请领导吃饭”为由陆续向王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62000元。事后,被告人李含军将骗取的钱用于归还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并未用于帮罗某某调动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含军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讯问被告人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含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含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含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含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梁颖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含军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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