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启勋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启勋,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街**号**栋**房。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启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启勋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启勋在佛冈县石角镇生产街和记水饺云吞店附近将0.1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2020年8月15日19时30分许,佛冈县公安局民警在佛冈县**镇**街将被告人李启勋抓获,当场起获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1.54克),后在其位于佛冈县**镇**街**号**栋**房的住处起获毒品疑似物3包(净重分别为33.52克、5.9克、0.16克,合共39.58克)以及电子称、透明密封袋等物。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上述起获的4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毒品、电子称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启勋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1.2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启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启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启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美娥

                                               检察官助理:伍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案件卷宗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