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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启航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启航,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启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9月27日、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10月25日、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启航在晋江市**镇**村**路**号**室,伙同“阿某某”、“开某某”、“毒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网络贷款”的方式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启航于2019年5月15日以冒充“网络贷款”客服人员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某的钱款13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被害人王某某被骗钱款分别汇入账号62302900********(户名肖某某)和账号62233560********(户名张某某)。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启航的同伙分别从上述银行卡提取诈骗款项31.881万元和146.28604万元,合计178.167万元。

案发后,从被告人李启航处扣押“华硕”牌ASU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VIVO”牌X9sL型手机一部、OPPOR17型、A37m型手机各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李启航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被告人李启航处扣押的“华硕”牌ASU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VIVO”牌X9sL型手机一部、OPPOR17型、A37m型手机各一部;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贷款合同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启航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启航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启航伙同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康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启航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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