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品春,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原泸州市公安局强制医疗所教导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李品春于2019年10月1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品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品春和被害人黄某某、熊某某、詹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参与“0RG”虚拟货币炒作。2018年1月,被告人李品春购买老年机及不记名的手机卡,指使孙某某用该手机及手机卡先后给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打电话,冒充侦查“0RG”传销案件的公安人员,要求周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几名被害人担心受到处罚,因知道李品春公安人员的身份,遂找李品春商量对策。李品春要求几名被害人筹集100万交给自己,谎称由自己去协调关系,使被害人免受处罚。经过双方协商,黄某某、熊某某夫妇筹集人民币20万,詹某某、周某某夫妇筹集人民币20万,李某某筹集人民币5万元,在泸州市江阳区酒城乐园背后的沱江边将钱交给李品春,由李品春出面协调。事后,被告人李品春及其家属向以上被害人退还部分赃款。
2018年9月,被告人李品春在泸州市江阳区法纪中心带班,以泸州市公安局领导身份,骗取法纪中心服务员王某某的信任,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品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品春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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