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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响雷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李响雷,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号。2002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30日因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0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响雷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罗某某、滕某某、宋某甲、孙某某、宋某乙(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或分或合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仓前街道等偏僻处,组织他人以麻将牌打“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共约20场,场均抽头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期间,被告人李响雷负责抽头约15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响雷及同案犯罗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人员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响雷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响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响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响雷现羁押在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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