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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啟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李啟义(曾用名李杨),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6日被广州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啟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吸毒人员陆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啟义向其购买500元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李啟义电话联系苏某某(已判决),苏、李二人约定由苏某某将400元的毒品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陆某某后,将100元作为好处转给李啟义。后李啟义将陆某某介绍给苏某某,陆某某微信支付了500元毒资给苏某某,苏某某获取毒资后将其中100元转给了李啟义。同日13时许,苏某某将一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本区梁山街道重百商场负二楼步梯转角处,并指示陆某某前往获取,当日14时许,陆某某获取毒品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2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 月10日晚,被告人李啟义在重庆江北机场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啟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啟义的供述;

4.毒品检验报告; 

5.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啟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啟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啟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啟义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啟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啟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啟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根蕾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啟义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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