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5〕402号
被告人李善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固镇县人。被告人李善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于2003年7月15日、2007年4月18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2年6月29日由安徽省巢湖监狱调入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被告人李善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监狱决定立案侦查。
本案由安徽省宿州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善乐涉嫌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破坏监管秩序事实
1.2013年3月5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监区服刑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服刑人员武某某言语侮辱他人,被告人李善乐与武某某发生纠纷,继而撕打,李善乐抓住武某某的腿将其摔倒在地。
2.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善乐在安徽省宿州监狱**监区监舍三室因未找到饭桶吃饭而殴打与其同室的服刑人员赵某某。
3.2014年1月16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监区的服刑人员在活动室看电视,期间因服刑人员孟某某换台而遭到被告人李善乐的殴打。
4.2014年3月19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的服刑人员熊某某因在洗漱间小便而遭到被告人李善乐的殴打。
5.2014年10月23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的服刑人员金某某早晨起床后整理被子时,睡在下铺的被告人李善乐以影响其睡觉为由对金某某进行殴打。
6.2014年10月24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监区门卫值班的服刑人员李某乙因询问被告人李善乐是否已上缴了“临时互监组”标识而遭到其殴打。
7.2015年1月12日,安徽省宿州监狱的服刑人员杨某某在**监区监舍用盐酸刷地打扫卫生时,因没有回答被告人李善乐的问话而遭到其殴打。
8.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李善乐因另一服刑人员马某某不服从监狱管理而被处理不满,对处理马某某的民警单某某进行辱骂。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李善乐既不按照规定打扫监区卫生又不服从集中管理,并辱骂前来询问的民警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日常考核奖扣分审批表、罪犯严管集训审批表、罪犯行政处罚扣除累积分审批表、罪犯行政处罚审批表、说明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姚某某、邵某某、尤某某、杨某某及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赵某某、孟某某、熊某某、金某某、李某丙及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善乐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伤害事实
被告人李善乐与服刑人员颜某某因违纪被关押在安徽省宿州监狱五号禁闭室。2015年2月15日13时许,李善乐因颜某某大便后未冲洗便池,与颜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被告人李善乐将颜某某右侧耳垂咬掉一部分。经法医鉴定,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善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颜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关于被告人李善乐与被害人颜某某相互撕打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善乐在服刑被关押期间不服从管理,多次殴打多个被监管人,又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善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奇
代理检察员:郑玉宏
2015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善乐现羁押在安徽省宿州监狱。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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