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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善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李善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盗窃于2006年5月16日被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善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商业城爱美化妆店盗窃香奈儿牌、兰蔻牌香水共二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0元。

二、2019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溪谷留香茶叶店盗窃必有回想型武夷岩茶二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40元。

三、2020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好莱坞广场爱美化妆店盗窃香奈儿牌、兰蔻牌香水共三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0元。

四、2020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罗莱家纺店盗窃店内白鹅绒被芯一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80元。

五、2020年3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好莱坞广场五洲良品商店内盗窃香奈儿牌、CK牌香水共五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42元。

六、2020年4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闽运车站旁航联药店盗窃津香燕牌燕窝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0元。

七、2020年4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集闽茶叶店内盗窃传成9318老树白茶饼一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八、2020年4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旧法院对面彩票店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700元。

九、2020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李善乐到福清市玉屏街道海洋大厦附近劲霸男装店内盗窃该店内男式休闲鞋一双及男式夹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89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李善乐在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山边村431号被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返还清单、相片;

2.被害人廖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善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相片;

5.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善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8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善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善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善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李善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陈晨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善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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