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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栋**房。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在广州市从化区将向他人租借的桂A5****号牌小汽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并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车辆所有人,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伪造行驶证1本、桂A5****号牌轿车1辆;

2.书证:户籍材料、前科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借车协议、委托书、借据、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洪跃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依法扣押伪造的行驶证1本,现暂存于广州   

      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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