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李嘉茂,曾用名李家义,绰号徒手,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住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嘉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嘉茂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毒品冰毒片剂分散成零包进行贩卖,2018年10月16日下午17时许在祥云县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搜查从李嘉茂所穿的衣服内搜出2袋甲基苯丙胺及6条用塑料管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经称重为15.51克;从李嘉茂所住的出租房内沙发下搜出7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一袋用棕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用塑料纸包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12条,经称重为162.87克;从李嘉茂所住的出租房内桌子上搜出3袋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经称重为58.11克,共计236.4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嘉茂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茂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琳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款物均扣于祥云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