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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四喜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四喜,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回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四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四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四喜行至泗县**乡**村,采取撬窗入室方式,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四喜共实施入户盗窃三起,其中盗窃未遂两起,共窃取人民币20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三个、黄金手镯一个、保险柜一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吊坠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234元。以上财物共计人民币5723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四喜行至泗县**乡**村,采取撬窗入室方式进入被害人谭某某家,未窃得财物。

2.201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四喜行至泗县**乡**村,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乙家,将其家中保险柜盗走,后窃取保险柜内现金200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三个、黄金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吊坠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234元。

3.2019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四喜行至泗县**乡**村,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戚某某家,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李四喜于2019年7月16日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甲、李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邓某乙、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四喜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第一、三起,被告人李四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四喜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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