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24号
被告人李四文,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小区**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17年11月10日网上追逃。于2019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9月2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四文与陈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多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实施盗窃,盗窃价值人民币81660元的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四文参与盗窃十一次,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81660元。部分所盗财物销赃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三区27栋融城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石某甲价值人民币924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五粮液酒2件12瓶,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获利人民币6000元,赃款平分。
2.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合丰小区A1栋祥泰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5280元的500ml52度馥郁香酒鬼酒内参酒1件6瓶,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销赃获利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7920元的425ml52度浓香型的五粮液酒2件12瓶,后由陈某某以人民币4000元销赃给胡某某,所得赃款平分并已挥霍。
4.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何某某价值人民币2160元的500ml52度红装浓香型水井坊酒1件6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所得赃款平分。
5.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谢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和谢某某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石某乙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500ml52度馥郁香品鉴级酒鬼酒3件18瓶,随后陈某某将其中6瓶销赃给胡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
6.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宋某某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剑南春酒2件12瓶。
7.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彭某某价值人民币5940元的375ml53度酱香型贵州茅台酒1件6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所得赃款平分。
8.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价值人民币780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五粮液2件12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平分。
9.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四文、陈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袁某某价值人民币1872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五粮液4件24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平分。
10.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李四文和陈某某、谢某某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和谢某某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价值人民币720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湘窖酒4件24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4800元,所得赃款平分。
11.2017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李四文驾驶摩托车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物流公司门面,由陈某某骑车,被告人李四文着手从该门面盗走被害人尹某甲价值人民币9600元的500ml52度浓香型五粮液2件12瓶,后由陈某某销赃给胡某某获赃款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平分。
案发后,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5100元;赔偿被害人石某乙1200元;赔偿被害人邹某某、尹某乙6000元;赔偿被害人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四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四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文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四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四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四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12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李四文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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