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四柏,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住湖南省洪江市**社区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四柏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李四柏在洪江市安江镇老市场三套车家纺旁边彩票店门口的人行道上,使用镊子将被害人蒋某某挎包内的240元现金夹走,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内,随即被害人蒋某某发觉被窃并拉扯被告人李四柏衣裤,被告人李四柏挣脱后逃走。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海洛因毒品吸食及日常挥霍。
2020年8月11日下午17时,被告人李四柏主动到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四柏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城市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四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四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柏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四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柏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李四柏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李四柏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检察官助理:黄方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四柏现羁押在洪江市公安局看守所;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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