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四,男,基本情况不详。2007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0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身份不清被决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5月19日因查清其身份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李四在本市静海区静海镇东五里村八区五排一号,盗窃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G****9的银色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天津市静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1月5日晚,被告人李四在本市河东区电传路帅超科技园附近路边,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H****9的灰色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
3.2020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李四在本市东丽区先锋路,盗窃被害人陶某某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D****S的白色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天津市东丽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733元。
4.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李四在本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堡村村东,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D****C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
5.2020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四在本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4号楼底商2门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A****3的银灰色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500元。
6.2020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四在本市静海区唐官屯二街石头二手车门前,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无牌照黑色铃木牌小型汽车一辆。经天津市静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0元。
7.2020年2月6日晚,被告人李四在本市西青区杨柳青成发花苑206号底商处,盗窃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G****K的灰色夏利牌小轿车一辆。经天津市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四在本市河东区月牙河南路雅士兰庭小区路边,盗窃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N****8的灰色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汽车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50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李四于2020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部分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等物证;
2.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四的供述和辩解;
6.指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四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莹
检察官助理:王宇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含光盘15张)、随案移送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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