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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回博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李回博,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回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李回博、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丙(已行政处罚)、欧阳某甲(已行政处罚)、“丰伢子”、“黑色T恤伢子”(均未查实身份)6人驱车一起到达新邵县**宾馆旁边的***工地,“丰伢子”指挥李某甲、被告人李回博等三人进入工地偷盗钢管扣件,李某丙、“丰伢子”、欧阳某甲三人在工地接应并搬运至工地外面的花坛;当“丰伢子”、李某丙、欧阳某甲在搬运钢管扣件过程中被守工地的人发现时,被告人李回博、李某甲、李某丙等人在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钢管已退还。经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管扣件基准价格为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件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新邵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2017)湘05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

3.证人李某甲、李某丙、欧阳某甲、曾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回博的供述和辩解;

6.新邵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盗窃所开的车辆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回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回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回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回博系主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回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回博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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