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国华,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街**号**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国华乘坐1路公交车至大祥区曹婆井公交站时因未及时下车,而与公交司机夏某某爆发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青龙桥头(靠近**KTV)等红绿灯时,李国华对夏某某的手臂进行击打并试图去抢方向盘。车辆启动时,李国华伸手拉扯夏海波的衣服试图让司机停车,致使正在行驶的公交车偏离原来的路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说明;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国华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国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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