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单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彭某某、于某某(已诉)招募、安排、管理卖淫女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南段罗曼题客主题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钱某某(已诉)系酒店的负责人,提供卖淫场所,收取房费。该犯罪活动持续至2020年1月底。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钱某某、彭某某、于某某共同招募、安排、管理多名卖淫女在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南段罗曼题客主题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收取嫖资的价格主要为700余元和800余元。卖淫女在酒店内住宿,并接受安排提供性服务。在除去开支和卖淫女工资后,被告人李某某与钱某某、彭某某、于某某分别按照净营利的30%、30%、30%、10%分得赃款。2020年5月14日早上,公安人员在该酒店内查获屈某某等卖淫女8名。自2020年4月底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钱某某、彭某某、于某某共营利87000余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