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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国增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国增,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9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武汉市口区**音乐厅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辩护人:汪洋,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增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并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杨某租赁武汉市口区**号成立武汉市硚口区**音乐厅。随后**音乐厅通过招募等手段,汇集卖淫人员并对其实施管理和控制,采取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即可外出开展卖淫活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音乐厅非法获利达到人民币3百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国增持有**音乐厅相应股份并作为**音乐厅副总经理对本区域内的卖淫人员实施管理和组织卖淫活动201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该**音乐厅内查获7名卖淫人员,随后将被告人李国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侦查照片、身份材料、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入股申请表、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规章机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国增的供述及同案犯某某、某甲、某某、某甲、某甲、某乙、余某甲某某、黎某甲、祁某甲、马某乙、江某某王某甲、杨某丙、冯某某赵某某某某、某某、某丁、某某、某乙、王某乙、某甲、某乙、某丙、某某、某乙、某甲阮某某、张某甲、余某乙、杨某丁、某丁、张某乙、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刘某、张某丙、顾某某、梅某乙、柳某某、某某、洪某某、张某丙、徐某甲、吴某甲、吴某乙、于某某、刘某戊、徐某乙、黎某乙、刘某已、唐某某、李某戊、孙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增涉嫌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德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国增被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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