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李国存,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现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居委**小区第**栋**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国存与被害人李某甲夫妻关系,育有二子,两人两地分居多年。2019年7月27日,李某甲来到广东省惠东县蕉田**小区第**栋**房李国存住处,欲将二子带到广西玩,李国存不同意李某甲带走孩子。二人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当月29日下午5时许,李国存和李某甲在孩子的睡房又因此事发生争吵,李国存称要与李某甲同归于尽,并解开捆绑窗帘的绳子,于是李某甲不再与李国存继续争吵。当晚9时30分许,李某甲和李国存坐在孩子睡房的床上,又再因此事发生争吵。李国存一怒之下拿起捆绑窗帘的绳子勒住李某甲的脖子,李某甲反抗挣扎,两人滚落到地上。李国存继续勒住李某甲的脖子,直至李某甲不会动弹。李国存确认李某甲死亡后,将一张被子盖在李某甲身上。之后,李国存到楼下小店买酒喝,又将杀人的事情通过电话告知其同学李某乙。随后李某乙与李国存的弟弟李某丙赶到李国存的住处,劝李国存投案自首,并由李某丙当场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在李国存住处将李国存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生前被他人用绳索(类软质布绳及项链等)勒劲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存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存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 誉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国存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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