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购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20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另案处理)驾乘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智造园天台停车场,用带备的刀片将摆放在天台停车场的一批科特龙牌PC耐力旧塑料板切开,并搬上三轮车盗走。盗后,将赃物运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变卖得款1655元,被告人李某某与某甲分占消费。
2.2019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某甲再次去到以上停车场,使用相同手段再次盗窃了一批旧塑料板,然后运至上述杨某某废品收购店,变卖得款1630元,被告人李某某与某甲分占消费。
经鉴定,被盗的旧塑料板材价值人民币19096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人民币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樊 贺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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