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李国忠,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层**号。2016年2月1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忠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罪,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王某甲组织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杜某某、许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形成诈骗、敲诈勒索招嫖人员的恶势力。王某甲通过网络键盘手获取网络上招嫖人员信息后,将招嫖人员的手机号、入住宾馆及房间号等信息分发给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由丁某某、刘某某分别指使李某甲、杜某某冒充卖淫女身份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宾馆、买卖街***酒店、**酒店、**大酒店、哈尔滨市道外区****酒店、哈尔滨市南岗区**饭店等多家宾馆同招嫖人员见面,骗取招嫖人员“嫖资”后编造下楼取避孕工具等理由离开宾馆房间,由驾车在宾馆楼下等候的许某某、被告人单某某分别拉乘李某甲、杜某某逃脱。李某甲、杜某某诈骗成功后,将信息逐级反馈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将该信息转发给刘某某,由刘某某组织被告人李国忠及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给招嫖人员打电话,以查处卖淫嫖娼、公布嫖娼信息、到招嫖人员房间找招嫖人员等威胁、恐吓,敲诈招嫖人员钱财。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李国忠敲诈勒索金额合计人民币4万余元。
期间,2018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发布信息后,被告人丁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到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七天优品酒店812房间内假冒卖淫女身份以嫖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钱财,李某甲借故离开宾馆后,王某甲将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国忠及刘某某等人冒充警察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对李某乙连续实施相威胁、恐吓,敲诈李某乙共计人民币4,388元。其后,李某乙因继续受到威胁、恐吓,从宾馆三楼半跳至宾馆后院时受伤。经哈尔滨市**医院诊断,李某乙伤情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右)、创伤性气胸、头部外伤、下颌开放性损伤、髂骨骨折(右)、耻骨下支骨折(右)、耻骨上支骨折(双侧)。在李明玉住宿的812房间内现场提取的百岁山矿泉水瓶检出的STR分型与李某甲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03×1017。2018年1月3日至10日间,被告人单某某在刘某某组织下拉乘冒充卖淫女的杜某某骗取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1万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国忠于2019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单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曲某某、李某丙、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陈述;
4.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许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国忠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颖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国忠、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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