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国江诈骗、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国江,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室,现住保定市阜平县**村。2011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灵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国江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被告人李国江以其岳父王某某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办理分期付款,购买白色雪佛兰轿车一辆(车牌号冀A*****)。2013年11月,李国江因急需用钱,委托白某某持伪造的车辆手续,通过赵某某将此车抵押给曹某某,向曹某某借款10万元。2014年2月,因不能按时偿还曹某某的借款,李国江委托白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在灵寿县二手车市场,以130000元的价格将此车卖给秦某某,卖车得款用于偿还其借款。案发后李国江家属与秦某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安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2013年7月5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国江酒后无证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红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石北路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皮某某驾驶的冀A*****号轿车相撞后逃离现场,当场被110民警抓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国江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7.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江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告人李国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国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